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管理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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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热爱祖国、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自觉维护学院声誉,主动关心学院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系学工部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院医务室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籍。

第九条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各系提出意见,学院学生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市级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系领导同意,学院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三天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市级医院复查,符合入学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人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并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核查后报系学工部和教学科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它集体活动,按每天6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院医务室或市级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系主要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系学工部、学院学生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学工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学生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要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优秀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纪学生,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具体由各系负责,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每学期末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资格由所属系毕业设计领导小组认定。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认定人或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系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形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考核按《大纲》规定的公共体育课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并遵守《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可根据《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关于选修课管理的暂行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申请缓考,并提交市级医院或其它不能参加考试的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申请或提交的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所在系教学科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零”。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系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结业处理。如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六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系主要领导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执行。

()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免修、自修与重修(重考)

第二十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后,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没有通过,则不能免修并减少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次数。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学生所在系,并由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设计、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成绩及格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延长休学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所在系提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自修或选修相关专业的相关课程。自修或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设计、实验课、实践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考不及格课程。但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两次,其中第2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学期。重考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考次数。

第二十五条 重修和重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并主动向所在系教学科咨询重修或重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办理重修或重考手续。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院就读专业的学业。下列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市级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本院或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校或专业学习者;

()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家长(扶养人)签字同意,经转出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根据专业特点、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学生处审批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相关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前到学生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院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学生原所在系教学科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期注册前交给转入学校(系),原所在学校(系)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待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手续时或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携带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出具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原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市级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才允许入学注册。

第三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伤、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的,或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报学生处审核,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休学。系领导认为必须休学者,由系申报学生处审核,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生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所在地市级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七节 升级、跳级、留()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按照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80)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所在系同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第四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领导同意,学院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九条 一学年所开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经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课程达三门次者,或经过重考仍有两门次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级。

()级学生,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成绩以重修考核成绩为准。已及格的课程原则上不再重修。

()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所在系领导审核,学院批准,可允许其停学半年。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执行。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 ()级无后续专业时:

()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重修后仍有三门次课程不及格。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公共体育课、选修课、辅修课程不包括在内。

()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超过一次者;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经学校所在地市级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书面通知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取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取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可申请试读一次。

()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试读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留)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试读期满成绩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分或课程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或总课时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总学分要求和课时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本专业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领导审查,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不再准许重修。

第五十一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就业与离校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学院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按时到单位上班。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在办理完学费、图书、财产、设备等毕业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清单送交系学工部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书及档案等相关手续。

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以通过学生代表或直接就学院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教务处、院团委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勤工助学试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七条 学生出入校门须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凡损坏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为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宿舍不得随便留宿外人。确需留宿者,必须报保卫处备案,在公寓管理处登记。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根据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发展。学院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评选一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并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见义勇为、舍已为公、拾金不昧等高尚行为,或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有关部门报学院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或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十二条 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均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浮动处分和固定处分两种。浮动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固定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凡违犯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有关规定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 浮动处分。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它违纪行为发生,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受到处罚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犯有第七十六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七十九条 打架、斗殴、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条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酗酒、蓄意起哄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十一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私刻、偷盖公章,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八十三条 学生处和各分院(系)是我院实施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凡涉及学生违纪问题先由所在分院(系)受理,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双方联合受理。

第八十四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所在分院(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院行政会议审定。

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二条 学生如对复查结论或学院重新处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复查结论书或重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四条 被学院勒令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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