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简要手册

作者: 时间:2020-02-24 点击数: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简要手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担当和为民情怀。目前,全院上下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众志成城,奋力迎战,把坚决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和扩散,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学院人的力量。为让全体师生科学、全面了解掌握新冠肺炎相关防控知识,科学防控,理性对待,做实学院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学院一片净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编制本手册。

一、基本常识

(一)新冠肺炎的临床表现

新冠肺炎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咽痛和腹泻等症状。重症病例多在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发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二)新冠肺炎的传染源与传播途径

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潜伏期114天,多为37天。

目前,已经确定的传播途径主要是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也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三)判定密切接触者的标准

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控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且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时,分析其感染发病的可能性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接触的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控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聚集性疫情

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2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五)需要就医的情况

发热并不一定意味着自己已感染,不要恐慌性就医。若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或发病前有武汉旅行史、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出现小范围聚集性发病,应到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治。

(六)正确的防护措施

1.佩戴口罩

口罩通过建立物理阻隔,切断病毒传播。在呼吸道传染病防控中,口罩不仅可以防止病毒携带者向外喷射飞沫,降低飞沫量和喷射速度;还可以阻挡含病毒的飞沫核,降低佩戴者的吸入风险。外出前往学校、医院、超市、餐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佩戴口罩,师生在校期间均需佩戴口罩。独处或在空旷场所,可以不戴口罩。

教师、辅导员、警卫、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口罩,建议使用一次性医用口罩,也可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佩戴口罩前需洗手,佩戴时鼻夹侧朝上,深色面朝外(或褶皱朝下、有鼻夹的边朝上);上下拉开褶皱,使口罩覆盖口、鼻、下颌;将双手指尖沿着鼻梁金属条,由中间至两边,慢慢向内按压,直至紧贴鼻梁;适当调整口罩,使口罩周边充分贴合面部。佩戴口罩时避免接触口罩内侧面,戴上口罩后尽量不要触摸口罩外侧面,一旦触摸需及时洗手。

2.勤洗手、正确洗手,保持手干净

保持手干净卫生是预防感染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

正确洗手流程如下:

第一步:在流水下,淋湿双手。

第二步;.取适量洗手液(肥皂),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第三步:认真搓双手至少30秒,具体操作如下: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弯曲手指使指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第四步:用流水彻底冲净双手。

第五步:擦干双手,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3.尽量减少外出活动

1)避免去疾病正在流行的地区;

2)减少走亲访友,尽量在家休息;

3)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如网吧、影院、商场、展览馆等。

4.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

1)居室勤开窗,常通风;

2)家庭成员不共用毛巾,保持家居、餐具清洁,勤晒衣被;

3)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有盖垃圾箱内;

4)注意营养,适度运动;

5)不要接触、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尽量避免前往售卖活体动物(禽类、海产品、野生动物)的市场;

6)家庭备置体温计、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家用消毒用品等物资。

5.健康监测与就医

1)主动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

2)若出现可疑症状,应主动戴上防护口罩,及时到当地政府指定发热医疗机构就诊,并尽量避免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场所。就诊时应主动如实告诉医生自己到相关疾病流行地区的旅行居住史以及发病后接触过的人,配合医生开展调查。

二、开学前的防控

1.高度重视,理性应对疫情。全体师生员工要坚决抛弃侥幸心态,严格执行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和学院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当好表率。要确保通讯畅通,按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和报告个人身体状况。目前仍在湖北、武汉等高风险地区的师生员工,近期(14天内)出入湖北、武汉等高风险地区的师生或与确诊、疑似患者有接触的师生要自觉服从防疫部门的管理,做好体温测试,自觉采取隔离措施(隔离不少于14天)。如有发热、咳嗽、乏力、呼吸困难等可疑症状,要及时就诊,并将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学院和所在地社区。

2.遵从科学,加强自我防控。全体师生员工要按照科学方法进行积极有效防控,保持乐观心态,不焦虑不恐慌,适度锻炼,确保作息规律,增强自身免疫力,加强自我保护。要在家不外出、不聚会、不举办和参加集中性活动。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好垃圾分类,保持居室环境清洁卫生。

3.严守纪律,积极配合防疫。所有学生不得提前返校,每日进行健康监测,并根据学院要求进行每日信息报告,如出现可疑症状(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等),及时主动报告学院并及时就医。

4.配合好学院和系部做好健康状况的监测及信息上报工作。若开学前14天内有接触过确诊、疑似人员以及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可疑症状的人员要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信息,须居家观察14天,期满后,按照学院关于开学报到的相关要求报到。

5.各位师生充分利用好网络平台等资源,开展线上教与学活动,各部门员工做好本职工作和防疫工作。

6.教职工和学生返校前做好洗手液、手消毒剂、口罩、手套、消毒剂等防控物资的储备。

7.开学前对学校进行彻底清洁,对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教室、宿舍、办公室、实训室等密闭场所开窗通风。

三、开学返校途中的预防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

2.随时保持手卫生,减少接触交通工具的公共部位。若接触公共物品或咳嗽手捂后、饭前便后,及时洗手。

3.感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发现身边出现可疑症状人员,及时报告乘务人员。

4.途中应留意周围旅客健康状况,避免与可疑症状人员近距离接触。

5.若途中出现可疑症状,避免接触其他人员,并视病情及时就医。

6.妥善保管出行票据信息,以配合可能的相关密切接触者调查。

四、开学后的防控

1.教职员工上下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教职员工和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果外出,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去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等必须正确佩戴医用口罩。

2.对教室、室内场馆、宿舍、餐厅、电梯等公共场所及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使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液,作用30分钟。对门把手、课桌椅、讲台、电脑键盘、鼠标、水龙头、楼梯扶手、宿舍床围栏、电梯间按钮等高频接触表面,可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对办公室、教室、实训室、宿舍、图书馆、餐厅和卫生间等生活、学习、工作场所,每日开窗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宿舍要定期清洁,做好个人卫生。被褥及个人衣物要定期晾晒、定期洗涤。

3.倡导教职工回家就餐,学生实行错峰就餐,有疫情接触史或发热、咳嗽和呼吸道感染者不得进入餐厅就餐,并采用分散就餐,提倡打包(盒饭)离开餐厅就餐。

4.食堂从业人员(食品采购、加工制作、分餐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均应佩戴一次性帽子、口罩、手套,工作服需定期洗涤、消毒;食堂采购人员或供货人员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除手套后及时洗手。操作间要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餐具、炊具等用品须用煮沸、热风等方式进行高温消毒。操作间、餐厅每日消毒2次。就餐结束后,要对餐桌、椅进行消毒,使用含有效氯500 mg/L消毒液擦拭,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或用75%酒精直接擦拭消毒。

5.严格落实教职员工及学生手卫生措施。餐前、便前便后、接触垃圾、外出归来、使用体育器材、学校电脑等公用物品后、接触动物后、触摸眼睛等“易感”部位之前,接触污染物品之后,均要洗手。洗手时应当采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按照正确洗手法彻底洗净双手,也可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6.不应组织大型集体活动。

7.集中隔离做到:隔离房间要通风、消毒,保持环境卫生。对隔离对象进行单间隔离,避免与其他人员接触,保证隔离对象生活、起居、饮食均可在房间内完成,隔离期间不得外出,并做好基本的个人防护。由专业医务人员对隔离对象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每日对隔离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巡视(早晚 2 次测试体温),详细记录其健康状况,在测量体温、诊疗、清洁消毒、送餐和询问隔离对象需求等活动中,确保个人防护到位。隔离观察期间,隔离对象如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等相关症状,专业医务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送到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救治,由疾控人员对原隔离房间进行彻底的终末消毒。集中隔离观察点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等应当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

8.健康监测与教育

进入校园时,师生员工均需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入内。认真做好广大师生员工的晨、午检工作,严格执行因病缺勤登记与报告、休复课管理、“日报告”、“零报告”等相关制度。利用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平台等多途径、多方式宣传新型冠状病毒和冬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提升疫情防控意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科学应对疫情带来的心理恐慌关注可靠信息,学习科学知识,不要盲目恐惧。通过政府、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了解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等相关信息,减少对疫情信息的过度关注,减少不科学信息对自己的误导,不信谣、不传谣。保持正常的作息,吃好三餐,多喝水,选择合适的身体锻炼方式,避免吸烟、饮酒、熬夜等不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和增强免疫力。有计划地做一些让自己感到愉悦的事情,比如听音乐、看书、与家人或朋友聊天、做家务等。自己掌控生活的节奏,每天学一点新东西,追求内心的充实。及时寻求心理健康等专业人员的帮助,缓解自己的负面情绪。

五、疫情信息报告

(一)日常报告

1.严格落实学院一部门(院系等)一班级一宿舍四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夯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2.认真摸排掌握每名师生员工的健康状况,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相关信息。

(二)门卫发现疫情的报告

1.门卫检查时如发现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值班负责人要第一时间上报学院疫情防控办,防控办及时上报所属社区,并协调送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2.根据诊治情况,防控办上报相关部门。

(三)校园内发现疫情的报告

1.师生员工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部门负责人要第一时间上报学院疫情防控办,防控办及时上报所属社区,并协调送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2.学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摸排密切接触者,及时送到定点发热门诊就诊或进行隔离观察,消杀相关区域。

3.经诊治,如不属新冠疫情,则进行对症治疗或进行隔离观察,并由所在部门负责监管,指定专人服务;如属新冠疫情,则配合治疗的同时,配合属地疾控中心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杀等工作。

4. 根据疫情情况,防控办及时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

六、应知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1.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3.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5.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或者故意撕扯医务人员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以及医院防护设施的,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8.故意威胁、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处死刑。

9.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0.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11.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2.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3.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涉嫌污染环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按照省、市、区有关通知精神,对上述犯罪行为,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拒不执行省、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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