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系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中的咨询、评议、评审、指导和监督作用,对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术尊严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经济管理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学术委员会)是由我系具有高级职称专家为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系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审议、开展一切学术活动。系学术委员会直接向主任负责。
第三条:系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教育、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崇尚科学公正,积极推动本系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系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术道德良好,在学术上有造诣的教授和专家组成。经各教研室民主推荐,由系党政联席办公会议通过,系主任聘用。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外出,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主任可根据系专业建设规划、专业结构、不同专业发展需要以及成员的个人素质与成就,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聘;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学院在编人员中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心外语教育事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六条:每届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教研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系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系主任可根据学科需要,增补个别委员。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系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系主任批准。
第七条: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凡需要进行表决的议案,需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和尊重个人意见。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审议、评定本系专业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规划;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等。
第九条:评议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考察优秀教学、科研人才。
第十条:参与评定系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
第十一条:参与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优秀论文、著作等。
第十二条:参与评定、审议、鉴定系内科研、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参与指导系内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咨询、审议、设立系内科学研究团队。
第十五条:参与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第十六条:参与并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参与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十八条:参与和负责对全系专任教师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承担系委托的其它科研决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复议权。
第二十三条:对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个人学术问题,该委员实行全过程回避。
第二十五条:接受学术申诉,并向系主任、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停止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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