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试是评价学生升留级、重修、奖助学金、毕业的主要依据。为了杜绝考试舞弊现象,促进诚信教育和学风建设,严肃教学纪律,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济管理系实际情况,对系考试考务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及教学进度情况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查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在考试前一周进行,具体由系教学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由系副主任负责统筹各教研室命题、审卷、阅卷、监考、考后分析并向系主任报告考务等工作。
二、考试的设计与实施
第三条考试方法
1、期末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如拟采用其它的考试方法,教研室必须提前说明理由及措施,经系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2、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及教学进度举行平时阶段考试,阶段考试原则上随堂进行,且应纳入学期教学进度计划。
第四条考试命题
1、命题原则:试题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设计,要全面检测学生的学习质量,份量适当,难易适中。
2、题型设计:一般不少于五种题型,指导语必须规范,不能发生歧义。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3、试题覆盖面广,考核的知识点在同一套试卷内不能重复。
4、命题方式:以教研室组织命题为主,尽量采取教考分离的方式命题。逐步建立试题库,试题库以实现命题的规范化、科学化。
5、所有考试的课程至少两套试卷,A、B卷的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20%。试卷另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报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系教学科集中报教务处。
第五条考试监考
1、每个考场监考教师不得少于1人。
2、监考教师由系负责委派,教学科统一协调。
3、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考纪、秉公办事,严格遵守《监考守则》。
第六条阅卷与评分
1、阅卷教师要准确把握评分标准。同头课教师必须实行分题流水阅卷,并安排专人进行复核。
2、学生成绩总评的计算方法是平时成绩占30—70%,期末考试成绩占30—70%。杜绝人情分、照顾分。
3、任课教师应在考后3天内报送学生成绩、考试试卷及试卷分析总结资料。
第七条任课教师可在教学进度计划中安排总复习时间2课时,其目的是帮助学生系统掌握该门课程的内容。但不得圈定考试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八条考试试题属于保密件。任课教师不能在教室命题,也不能把未经使用的试卷带入教室。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过问和传阅试题。印制和保管试卷的部门要进行专项保密管理,制订交接手续,责任到人,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考试前要进行考生资格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考生参加全部或部分课程的考试资格。
1、各种原因缺课时数超过40学时者,取消本学期全部课程的考试资格。
2、旷课时数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3、缺交作业数超过1/3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按下列程序报审:
1、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者,由辅导员报系教学干事;
2、违反第九条第二、三款者,由任课教师将名单直接在考前提前两周送报送系教学干事;
3系教学干事在考前一周汇总应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统计资料截止考前前两周止)分别报送系教学科科长、学生科科长;
4、系学生科在考前宣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由学生科提议组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应于考前提前一周向系学生科书面请假,经系党总支书记批准后,报教学科备案作缓考处理。除急病外,临考前或考试中一律不得准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三、考场规则与监考守则
第十二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2、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入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3、考生除准许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等)外,不得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入场。严禁携带通讯工具、快译通、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已带的应于开考前主动放到讲台上。
4、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半小时内不准交卷和离开考场。
5、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写在试卷上,字迹工整清楚,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6、考场必须保持平静,不准私语、吸烟。对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如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偷卷换卷,凡有舞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留下试题和草稿纸离开考场。故意拖延不交者,监考老师应当场宣布试卷作废。
第十三条 监考守则
1、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试场的监督及检查,严守考纪,按时到位。
2、监考教师在开考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开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就座,并按考场规则清场,首场考试应宣讲《考场规则》。分发试卷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进行,开考铃响,开始作卷。
3、开考30分钟内,监考人员要清点学生人数。巡视试场,逐个核对考生考试证件,并将无证考生清出考场。
4、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前后配合,不要吸烟、阅读书报、批改作业或相互交谈。不回答涉及到试卷内容、题意等方面的提问,不准随便离开考场。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或警告。有舞弊行为者应当场宣布试卷作废,并收留证据交巡视组处理。
6、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本次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7、考试结束铃响,立即收回试卷,并清点数目,逐项填写《考试记录》。有异常情况时,该考场监考人中应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向巡视组详细汇报考场情况,并上交收留证据;
8、若监考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由当场监考人员共同承担。
四、考试违纪及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考试违纪行为:
1、教职工的违纪行为:
(1)考前泄漏试题;
(2)打印、校对、分封、保管试卷过程中泄漏试题或丢失试卷、底稿、打印件;
(3)监考员、巡视员不忠于职守。对舞弊行为知情不报或协同学生违纪;
(4)提前发卷或滞后收卷;
(5)巡考员发现考场中考生有明显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但监考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2、学生违纪行为:
(1)探听考试试题内容或范围;
(2)不按规定集中存放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和资料;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考试中左顾右盼;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使用通讯工具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6)撕毁试卷;
(7)将试卷带出考场;
(8)考试时有夹带或抄袭行为;
(9)伪造考试证件,相互代考;
(10)偷窃备考试卷;
(11)偷看、换卷、抄袭他人试卷;
(12)协同他人舞弊;
(13)交卷后又进行涂改;
(14)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5)试卷被认定为雷同卷;
(16)有其他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对考试违纪者,要进行批评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由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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